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27日颁布《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投资者如已经身陷非法集资陷阱,应了解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谁从事、谁负责。
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风险自担。
非法集资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常见错误认识
一些集资参与者认为,自己和投资理财、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正规合同,属于正常的担保或借贷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投资理财、担保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一方,没有经过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投资理财、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不按条款要求将资金汇入借款企业对公账户,而是存入公司老板或员工的账户,这种行为实际上已涉嫌其他犯罪。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非法集资者的骗术较为高明,方法和手段隐蔽和狡猾外,与集资参与者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中老年人近年已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诈骗对象,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以及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的心理,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中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让中老年人积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血本无归。
因此,广大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自觉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免疫力”,避免上当受骗。特别是中老年人,在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而盲目听信,要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让子女或朋友帮助分析、辨别,听取他们理智的建议,千万不要盲目从众、因小失大。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其中,
非法集资活动还将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轻信非法集资宣传 10万元养老钱血本无归
2012年新年刚过,方大姐就发现自己居住的小区里经常有一群穿着工作服、带着工作牌的工作人员向居民们发放资料,并热心地介绍各种理财业务。
“阿姨,您看,现在银行存款不划算,买房子也赚不到钱了,我们公司推出了个人理财业务,只要你把钱交给我们,我们就有专业人员帮您赚钱,每月返利,利息是银行定期的5倍。”听到这里,方大姐立即就放慢了脚步,接过了“工作人员”递过来的资料。
看到方大姐有了兴趣,“工作人员”马上请她坐下细说。这时,另一个“工作人员”又递过来一杯水。方大姐享受到了格外尊贵的待遇,她的警惕也渐渐松懈了。
“我们是国家注册批准的投资理财专业公司,公司有很多好的项目,固定资产也很多,也有其他背景,阿姨,您放心,我们会为您的投资负责到底。”随后,“工作人员”又拿出了利润分配表:“您看,如果您1年存10万元,每月我们会给您的账户上返利1200元,1年就是14400元;同样是10万元存进银行,1年的利息是3000多元,您自己比较,哪个划算?”
“你这个有没有保障?”方大姐很心动,但又不放心地问了一句。
“阿姨,我像不像坏人?”“工作人员”反问一句。
正规的着装,亲切的笑容,主动的态度,方大姐连连摇头:“不像坏人。”
“阿姨,我们这个项目是惠及部分人,不是谁都可以投资的。你刚才问到了保障,我们早就预备给您看了。”工作人员拿出了一摞文件,抽出一本:“这是正规的合同文本,本金、利息都在里面规定了,只要我们双方签字了,如果到期不给利息,您来告我们。我们这么大的公司,还会赖您这几千元利息吗?”
“这是我的电话,在资料上面,阿姨,我们公司就在小区外面左侧100米处,欢迎您来考察考察,来时打电话,我给您预备一份小礼物。”
拿着资料,方大姐心潮澎湃:手头上正好有12万元的银行存款,但目前又没有其他的赚钱途径,儿女三天两头来借钱,这点老本说不定就被儿女拿走了。想到这里,她将资料折叠好,准备回家跟老头子商量商量。
“很正规。”方大姐在心里暗暗高兴。随后,她按照资料上的电话给工作人员小赵打了过去。一分钟后,小赵热情地迎了出来,带他们参观公司,拉家常,临走的时候,还送了一袋珍珠米作为小礼物。方大姐乐呵呵地道谢。
几天后,方大姐和老伴一起到了公司,将10万元交给了小赵,并郑重地签了合同。小赵眉开眼笑地拉着方大姐的手说:“阿姨,您就等着每月数您卡里的利息吧。”
此后的三个月内,方大姐如数领到了每月1200元的利息。到了第四个月,小赵突然上了门,来传达一个新政策。“阿姨,我们公司正在着力开发一个大项目,弄好了利息就会翻番,我们要集中精力办大事,如果您同意,从现在起,我们就将您的利息也投入到开发中,利滚利,年底一起结算,行不行?”
看着小赵恳切的眼神,想到前三个月每月按时结算的利息以及年底更多的收益,方大姐立刻同意了。这次,她连合同也没有签。
2012年年底眼看就要到了,方大姐有一天散步时来到了理财公司大门口,发现大门紧闭,她想可能是放假了,可是几天后大门一直没开,她给小赵打了电话。小赵在电话里长话短说:“最近公司正在盘点,很快就开门了。”方大姐放心了。可是,一直到了12月底,这家公司一直大门紧闭,给小赵打电话也没有打通,当初承诺的年底结算究竟在什么时候呢?方大姐放下的心又悬起来了。
2013年初,心里一直忐忑的方大姐屡次给小赵打电话,得到了关机的语音提示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方大姐在公安机关得到的回应是,这段时间来报案的人还不少,投资理财公司可能已经跑路了。“我有合同,他们必须赔偿。”方大姐向民警表示。“那有什么用?钱都可能被花光了,拿什么赔。”方大姐老伴说了一句。
后来,方大姐从民警处听说,成立投资公司的刘某在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11年注册成立了富强理财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以“富强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居民小区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200多人共计人民币3000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2012年11月,刘某卷款藏匿,并将其余的钱存至他人名下。至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时,被害人的钱已经被挥霍了2800多万元。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辛辛苦苦存下的养老钱被骗走了,以后养老怎么办?想到这里,方大姐流下了伤心的泪。
【律师剖析>>>】
勿信“一夜暴富”神话 高额回报需警惕
为什么会有众多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当中去呢?李耀辉律师表示,主要是由于个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受长期的理财习惯影响。
一般来说,投资理财、担保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期限从1个月到半年不等,存取自由。存放资金不设门槛,一两万可以,五万、十万也行。对于习惯将钱存入银行领取利息的部分集资参与人员来说,把钱放在投资、担保公司和放在银行大体相似。集资参与人看到别人把钱放到投资、担保公司,每月领取比银行同期高很多的利息,就认为这个投资项目好,盲目跟进,并错误地认为如果投资出现问题,政府会介入保底。 “投资理财、担保公司对很多人来说,还是新生事物,部分集资参与人员都认为只要是政府批准的,就是合法的,出了问题自然有人保底,却忽视了在这些公司核准经营范围里面没有接受社会存款这一项内容,自身法律和风险意识的淡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一听到高额利息回报,很多人就来了兴趣,这正好上了非法集资不法分子的当。方大姐的例子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随时有陷阱。”李耀辉律师提醒,要特别警惕非法集资的各种形式。
“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报刊上刊登所谓的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众所周知,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6%左右,正常企业的盈利水平每年大多保持在10%至15%,很少有超过20%的,而投资理财、担保公司社会吸储成本年利率一般在18%以上,多的甚至达到24%,然后再向外借款或投资,时间一长,根本无力还款。在放出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它们为维持企业运转,只能拆东墙补西墙,拿后来客户的资金偿还前期客户的利息,当收不抵支时,资金链就会出现问题。另外,为更好地赚取利润差,投资理财、担保公司投资的项目大多是没有抵押物或受政策限制银行不愿意贷款的。这些项目本身潜藏着巨大风险,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亏损,甚至血本无归。一些投资、担保行业的从业者非法集资后,大肆挥霍购买豪车、奢侈品,或者蓄意转移、占有资产,逃避政府打击。这都大大增加了集资参与者的风险。”
亿霖集团非法经营案
2004年4月,赵鹏运伙同赵代虹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从事林地传销,向投资者收取了3亿余元的“林地管护费”,而这笔费用却被用于给各级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和挥霍。据统计,此案中全国受骗群众共有两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6.8亿元。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赵鹏运等2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6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至20万元不等。
吴英非法集资案
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万里大造林案
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陈相贵、刘艳英等人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43万多亩,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全国3万余名购林客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吴国庆、陈达等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
安徽兴邦科技集资案
1998年—2008年间,吴尚澧等人以机构较为健全、规模庞大的兴邦公司为依托,以经营投资、产品销售等合法形式为“幌子”,以高利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从养殖业、种植业不断向房地产等行业渗透,涉及全国27个省、区、市4万余名受害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先后在安徽、河南等7省110多个县、区非法集资9.73亿余元,涉及群众4.9万多人次,并造成3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法院终审以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非法集资类型的股权投资主要有以下特征:
风险案例:
河北T股份公司为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公司挂牌公司,与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陕西TL有限公司的个别员工,在知悉T公司在重庆股转中心挂牌后,由于个人利益驱使,私自印刷“T公司上市——优先股(代码:***)”宣传单页,向社会违规宣传“经证监会、重庆交易所批准发行优先股”、“期内综合收益可达到30%(保本、保收益)”等信息。
【评析启示>>>】
这个案例反映出利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公司进行非法发行股票的非法证券活动新动向。与以往的非法证券活动相比,该骗局利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为噱头,利用“优先股”“保本保收益”的新概念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为非法证券活动披上迷惑性更强的外衣,向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在异地实施违法行为,使投资者难辨真伪。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明确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本案例中,陕西TL有限公司的个别员工,印制传单,向不特定对象兜售所谓在重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T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违反了《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针对形形色色、不断花样翻新的非法证券活动,应提高警惕,增强识别、抵制、防范能力,尤其是对街头散发传单、或通过电话、邮件、网络宣传、推销的以“优先股”、“高收益”等为噱头的“天上掉馅饼”式的“投资机会”,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牢记“六个不要”:不要轻信、不要理睬、不要回复、不要贪图便宜、不要轻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存储信息、不要轻意转账或汇款。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监管部门咨询、核实。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创造有利时机。
什么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通常又称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主要服务于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证券,私募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什么是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通过购买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以获得该企业的利润或股利的经济行为。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5月15日启动“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旨在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是本次专项活动的重要内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翻新快,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一些地方贵金属类、文化艺术品类和大宗商品类等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不当销售、夸大收益,甚至欺诈行为屡有发生。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给许多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帮助投资者不被虚假宣传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和违规交易场所的投资活动,不断提高风险防范和理性维权意识,我们收集整理了在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简称“打非清整”)工作中,投资者较为关注的36个问题,内容涉及法规政策依据、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标准、投诉维权等。现将这些问题解答汇编成册,供大家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