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股票发行融资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功能之一,也是资本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
注册制作为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既可以较好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过度干预。
实施注册制对于进一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取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各负其责的体系,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扩大资本市场包容性和覆盖面,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保护投资,便利融资,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与核准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发行对象进行实质性审核。现行核准制是实质性审核,上市与否由证监会发审委说了算,而注册制是监管部门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监管部门拥有拒绝注册的权力。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
注册制 | 核准制 | |
---|---|---|
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 中介机构 | 中介机构、证监会 |
发行监管性制度 | 证监会形式审核 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 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
市场化程度 | 逐步市场化 | 逐步市场化 |
发行效率 | 更高 | 较低 |
代表国家 | 美国、日本 | 欧洲各国 |